11月7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一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绵竹市某酒楼未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31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绵竹市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4年7月4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绵竹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案
2023年12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绵竹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2月1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抽检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当事人从山东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在购买时索取了卖方的营业执照,但未收集购货票据。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购进价格为60元/个,共购进8个,购进金额为480元。销售价格为65元/个,抽检了3个、出售了1个,剩余4个已退回商家,货值金额共计52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23.2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案
2023年12月8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一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平台购买的减肥食品涉嫌非法添加西布曲明,认为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将投诉举报人网购的减肥食品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进行检验,2024年1月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西布曲明含量“5.23X107μg/kg”。
经查,西布曲明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西布曲明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被投诉举报人利用微信平台经营的上述物品属于添加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4年4月19日,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绵竹市某按摩店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3年8月8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绵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依法对绵竹市某按摩馆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有“李氏筋骨堂为了验证李氏膏药神奇效果,为了让风湿病患者不花冤枉钱,李氏膏药根治颈肩腰腿疼,李氏八代祖传膏药一贴见效。”的广告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康复理疗、李氏膏药进行广告宣传,发布有“李氏筋骨堂专治颈肩腰腿疼痛,冬病夏治”“八代祖传膏药一贴见效”“一至二疗程治愈”“不吃药不打针一次见效,一至二疗程治愈”“神膏在手,骨病难逃”等广告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宣传内容的依据,且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制作费用为605元。经宣传教育,当事人对店铺内的违法广告已进行改正,清除了相关虚假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李氏康复理疗、李氏八代祖传膏药能根治疾病,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10元的行政处罚。